关于印发《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力发〔2015〕41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 单位:
现将《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30 日
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 号)和《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32 号),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 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 6 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 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 120 分。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 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 6 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 120 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 3 年内累计 24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 倍的人才,积 120 分。
四、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 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 200 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 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 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 1 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 7 年缩短为 5 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 1 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 5%的创业人才, 在企业连续工作满 1 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 7 年缩短为3 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 1年的证明、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五、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 1 年,最近 3 年累计实现 1000 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 3 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 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 7 年缩短为 5 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 1 年,最近 3 年累计实现 2000 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 3 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 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 7 年缩短为 3 年。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 3 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下同)、覆 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 下同)等。
六、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 2 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 3 年内累计 24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 7 年缩短为 2 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 3 年的证明等。
七、最近 4 年内累计 36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 7 年缩短为 5 年。
八、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 2000 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 1 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 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 2 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 1 年的证明等。
九、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 2 年,最近 3 年累计实现 5000 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 5 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 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 3 年的技术合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 70%及以上的证明等。
十、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 3000 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 3 年的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十一、最近 4 年内累计 36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 100 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十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或持股不低于 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 3 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 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 3 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挂牌上市证明等。 本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获得上海市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 会备案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出资参股的投资机构。 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业投资机名单,通过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认可的权威网站向社会发布。
本实施办法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 年10 月 31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 年 9 月 30 日印发
政策延续至: 2022年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