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实施意见》规定了以下四大类举措:一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二是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岗位和流动岗位。
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科研人员书面提出离岗创业申请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业的条件。
三、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为多久?
答: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四、离岗创业人员与原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是否需要解除或变更?
答: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与原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离岗协议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合同变更后,未执行的合同期限应与离岗协议期限一致。
五、离岗创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如何保障?
答:离岗创业期内,由原事业单位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意见由创办企业出具,除受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以外,视作考核合格,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由原事业单位代为缴纳,所需费用由离岗创业人员和创办企业共同承担,缴费基数按照原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创办企业应当同时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在本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工资性收入确定。离岗创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创办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离岗创业人员病故的,由原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发放事业单位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离岗创业人员工伤后返回原事业单位的,经与原事业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至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责任转移手续,享受原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福利待遇由原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
六、离岗创业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考核奖励等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答:离岗创业人员与原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并可不占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也可在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原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业绩突出,其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事业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七、离岗创业人员结束离岗创业返回原事业单位时,如何为其安排岗位?
答:离岗创业人员提前终止离岗创业返回原事业单位恢复履行变更前的聘用合同或离岗创业期满返回续订聘用合同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原事业单位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将其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上,并在三年内逐步消化。
八、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兼职单位、创办企业享有哪些权利、福利待遇?
答: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也可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到企业兼职创新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到企业兼职,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提供有偿服务,可获取兼职报酬,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工资性收入确定。科研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待遇享受及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等参照离岗创业人员处理。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九、科研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各项权利、福利待遇是否因其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而受影响?
答: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十、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是否有要求?
答: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十一、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是否可以自主确定选派期并变更聘用合同期限?
答: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除双方协商一致外,不得变更未执行的聘用合同期限。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约定的选派期限应不超过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
十二、选派人员在派出单位和派驻企业享有哪些权益?
答: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和本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可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十三、事业单位创新型岗位在岗位设置方面有何特殊性?
答:创新岗位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
十四、事业单位创新岗位的人选如何产生?
答: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其中,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通过直接考察的方式引进。
十五、事业单位创新岗位科研人员在工资收入方面是否享有优惠政策?
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人员倾斜。对创新岗位科研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创新岗位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十六、流动岗位人员是否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
答:流动岗位不纳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用于事业单位自主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流动岗位人员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